南方网讯(记者/潘沈思)5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2022年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及2022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件。这是广铁中院自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后连续第七次发布行政诉讼白皮书。多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受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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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拍摄/邱柯鑫)
看点一:行政诉讼向基层与重点领域集中
“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2494件,同比略有下降,分别占全国3%、全省四分之一,分量举足轻重。”发布会上,广铁中院副院长林振华介绍称。
“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847件,同比减少22.07%。”林振华指出,其中涉镇(街)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城建类案件位居前三。尤其是镇(街)政府类跃升至首位,充分反映行政执法权下放后,镇街一级行政纠纷更加突出。
记者从白皮书中了解到,一审被诉行政行为中行政处理、行政确认两类案件尤为突出,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近半数。在区域分布上,受重点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白云、黄埔、花都三区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排在全市前列。
白皮书显示,在建设法治标杆城市影响下,广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审结案件中出庭2045件次,基本做到“应出尽出”。其中,南沙区区长吴扬、黄埔区区长冼银崧、荔湾区区长谭明鹤、番禺区区长叶珊瑚等主动出庭应诉,并促成多宗案件实质化解。
看点二:监督与支持“缺一不可”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林振华表示,两级法院将行政审判融入“双区”和三大平台建设,助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依法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409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3%,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
白皮书指出,广铁法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力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年审结涉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社保和城乡规划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281件,及时纠正了一批过罚失当的市场监管等行政案件,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
对涉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以及征地拆迁等相关行政协议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如在审理罗某垣诉广州市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中,依法支持被征收主体依照约定的“追溯条款”要求征收机关给予补偿,用司法裁判支持“不让老实人吃亏”,促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另据了解,围绕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广铁法院共向天河公安分局、花山镇政府、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交警支队等行政机关发出11份司法建议。
看点三:构建全流程实质解纷新模式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行政争议全流程多元化解机制是我们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林振华表示,围绕这一目标,逐步建立起了“调解+速裁+精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争议化解新模式。
白皮书显示,2022年5-6月间,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及黄埔工作站先后成立,并引进首批特邀调解员,建立了“特邀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目前已吸纳8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以及法律实务专家加入特邀调解员队伍。
调解中心运行半年,共组织联调行政案件1356件,促成调解撤诉1001件,调撤率达73.8%。其中,促成行政机关主动化解一批涉企行政争议,为疫情防控新常态下稳企安商、提振市场活力提供了司法支持。
与此同时,继续优化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以速裁方式审结行政案件1.6万件,占审结行政案件总量的70%,改革经验获广东法院改革创新提名奖。强化繁案精审,妥善审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有的还入选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案例。
看点四:下足法治“绣花”功夫
“建议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方面下足“绣花”功夫,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谈及依法行政问题时,林振华给出“锦囊妙方”。
“镇(街)政府类案件不仅数量上跃居首位,在败诉案件中也首当其冲,占比超过70%。”林振华分析指出,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与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运用好“首违不罚”执法政策,推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执法。
对于行政机关在重大项目推进中的执法共性问题,白皮书建议,要充分平衡效率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尊重历史和保护权利人的合理预期,落实“先补偿,后征拆”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林振华还强调,行政机关要切实防止同一领域同一系统行政机关因同一原因反复败诉的情形,以更大力度协同参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关键作用。
对于下一步行政审判工作,林振华也表示,两级法院将继续以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推动实现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流现代化专门法院,以高质量行政审判推动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幼儿园购买散装糕点致22名幼儿腹泻
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22名幼儿在园内进食后因出现呕吐、腹痛症状,先后被送医就诊。经疾控中心取样检验,认定污染食品为幼儿当日下午在园食用的肉松蛋糕,该起事件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该幼儿园确认涉案肉松蛋糕系向个体零售店购买的散装糕点,不能提供食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2021年9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幼儿园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幼儿园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4元、罚款7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食品经营单位,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该幼儿园将向他人采购的散装肉松蛋糕提供给幼儿食用后,导致幼儿食物中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托幼机构、学校等校园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托幼机构向在园幼儿有偿提供餐食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单位。托幼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学龄前幼儿,对于食品安全负有更高的查验注意义务,不能以不对外销售食品或盈利空间小等事由降低法定查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食品监管职责,就是要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切实守护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已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应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姚某于2015年4月入职广州某物流股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至2021年,该公司足额为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姚某于2019年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黄埔区人社局将姚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姚某向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提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被告黄埔区社保中心以姚某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为由,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该公司经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没有对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禁止性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故撤销黄埔区社保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和黄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黄埔区社保中心对广州某物流股份工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分析指出,新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规定,消除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姚某虽已退休,但仍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政策导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姚某都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将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擅自倾倒废弃“工业碎布”被罚十万元
法院支持环保部门整治垃圾围城
2021年5月25日23时,广州市海珠区某服饰商行工作人员将三袋布碎约60kg倾倒至沥滘北村西大街环城高架桥底处被依法现场查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商行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该商行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于2021年5月25日晚上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三袋布碎擅自丢弃在涉案高架桥底,涉案布碎已丧失了原有利用价值,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了该商行的实际情况,结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适用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处罚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同时指引商行如存在缴纳罚款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
法官表示,近年来,擅自倾倒工业垃圾的事件常有发生,有的甚至导致某些区域垃圾围城。此类违法行为随机性、隐蔽性强,难以追溯违法主体,导致大量工业垃圾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置,并给居民生活造成困扰,给城市形象带来极大不良影响。本案的裁判支持了环保部门对违规倾倒、丢弃固体废弃物予以查处、规制,并指引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缴纳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的司法态度,也充分体现出司法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感温度。
以租赁协议方式挤占社工机构专用经费?
法院判决属改变支出用途租金应予返还
广州市从化区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于2016年1月20日与从化区街口街道办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街道办事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广州市、从化区两级财政配套提供专款专用的运营资金。1月21日,街口街道办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股的某公司与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街道所属的某场地出租给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每年租金为30万元。此后两年,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案涉场地运营服务中心,并依约支付了场地租金。终止合作后,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案涉行政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街口街道办仍变相收取非营利性社工机构服务场地租金,必然导致其公益功能减损,甚至变相挤压年度经费的正当用途,显然不利于街道社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此判决确认街口街道办与粤善中心订立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取案涉房屋租金、税款的行为无效,并责令街口街道办向粤善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
法官表示,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广州市政府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每年向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拨付相应经费,经费应按规定投入到服务居民中去。涉案街道却在上级文件明确要求上述经费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以及场地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运营的经费改变了支出用途。本案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返还房屋租金,引导、规范社会福利行政管理指导法治化,有力支持了广州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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