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传统犯罪加速向互联网蔓延,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持续高发,且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出专业化、分工化、流程化特点。同时,滋生出许多“黑灰”产业,为网络违法犯罪“输血喂料”,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自2020年“断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南开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下简称“帮信”案件),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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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今,南开区法院共审结“帮信”案件114件,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金额约1.16亿元,判处罪犯159人。其中,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人员占比较高。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108件均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通过出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层层招募人员掩盖自己的身份,层级间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系,使用现金、虚拟货币等支付好处费,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针对“帮信”案件数量激增、行为模式不断更新的特点,南开区法院坚持宽严适度的原则,准确甄别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及作用大小,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人身制裁与经济制裁双管齐下,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共计86万余元。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前科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罚金刑的标准,在挤压“帮信”人员获利空间、增加犯罪成本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削弱其重新犯罪的意愿和条件。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分工化、流程化的特点,该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对“帮信”案件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案例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案释法,警示犯罪分子迷途知返,引导群众提升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将“全链条”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工作向纵深推进。
依法严厉打击“卖卡中间商”
2021年5月,陈某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接受对方雇佣,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等方式,招募“下线”中介人员徐某某。陈某某负责与“上线”信息网络犯罪人员联系,徐某某负责招募、联系“跑分”人员携带本人银行卡、手机等前往指定地点协助进行资金转移。
2021年6月至7月间,徐某某通过微信招募“跑分”人员郜某某,并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安排郜某某前往郑州市、桂林市等多地“跑分”。陈某某、徐某某、郜某某均按照不同比例获利。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中诈骗资金达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徐某某、郜某某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郜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该案是一起通过层层招募“跑分”人员,有组织、多层级地实施“帮信”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对“帮信”犯罪打击力度不断提升,大量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仍有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层层招募人员掩盖自己的身份,为电信诈骗人员转移资金提供帮助。
法院对不同层级“帮信”犯罪人员实施精准打击,同时也提醒公众,在面对身份不明人员提出的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代价。
对符合自首条件的劝返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梁某某原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2020年11月,梁某某为非法牟利,经表哥谢某某介绍,携带其名下6张银行卡,自云南省偷渡至缅甸境内。在与谢某某介绍的绰号为“小五”(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见面后,梁某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向“小五”出售其名下的银行卡6张及手机、手机卡等,并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向“小五”等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用于资金转账等活动,共计获利3000元,造成20余名电信网络犯罪被害人共计50余万元的损失。
经公安机关开展劝返工作,梁某某于2022年1月26日自缅甸经云南省入境,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其户籍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偷越国境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经公安机关开展劝返工作后自愿返回国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该案是南开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被告人系境外劝返人员的“帮信”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梁某某在依法认定罪责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既彰显了打击“帮信”犯罪的决心,又对境外滞留人员形成正向引导。
对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依法适用缓刑
饶某某系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某高中在校学生,案发时18周岁。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饶某某将其名下6张银行卡分2次出售给谢某某,共计获利1700元。后又重新补办银行卡,再次出售,获利300元。经查,其出售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诈骗案中,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饶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对饶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该案系一起在校学生贩卖银行卡涉“帮信”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典型案例。如今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在校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防范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被打着“兼职”“实习”等名号的招聘信息所吸引,或者受社会上所谓“熟人”“朋友”等非法人员的诱导,误入犯罪歧途,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南开区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综合考虑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及可改造性较强等因素,本着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对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依法适用缓刑,为在校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在接受惩处的同时,能够尽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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