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3-036
【资料图】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经事后自查,由于工作疏忽,在上述公告担保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出现了文字错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1.担保基本情况:2023年4月13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2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128号),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小写:2,2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依据与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科技”)签订的主合同(由浙商银行与福达科技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共同构成)而享有的对福达科技的债权。
2.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2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128号)。
二、更正后
1.担保基本情况:2023年4月13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2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128号),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小写:2,2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依据与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科技”)签订的主合同(由浙商银行与福达科技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共同构成)而享有的对福达科技的债权。
2.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和浙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2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128号)。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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